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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氣瓶管理制度匯總

發(fā)布日期:2014-09-23 14:54:00   瀏覽:692次

1.目的:建立一個管理、使用、充裝、檢查、運輸、儲存、附件、監(jiān)督檢查管理程序

2.范圍:氣瓶使用、儲存部門

3.責任者:工程部、安全部、倉儲科、保衛(wèi)科、使用部門

4.程序:

4.1氣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,每次下班前應詳細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可靠,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規(guī)定。

4.2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(guī)定:

4.2.1禁止敲擊,碰撞。

4.2.2瓶閥凍結時,不得用火烘烤。

4.2.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,可燃、助燃性的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。

4.2.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。

4.2.5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,必須留有剩余壓力,瓶內低于50kPa時,不得繼續(xù)使用,并在瓶身上標上用完記號。

4.2.6開閉氣閥時,操作人員應站在氣瓶側面,用專用工具慢慢開啟或關閉

4.2.7開閉氨氣、苯有毒、有腐蝕性氣體瓶時,應按安全規(guī)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。

4.3氣瓶充裝與定期檢查。

4.3.1凡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,否則嚴禁充裝。

4.3.1.1. 漆色、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;

4.3.1.2. 安全附件不全,損壞或不符合規(guī)定的;

4.3.1.3.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;

4.3.1.4.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;

4.3.1.5. 超過檢驗期限的;

4.3.1.6.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;

4.3.1.7.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污的。

4.3.2.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,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。

4.3.3. 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(shù),必須符合安全規(guī)定,氨的充裝系數(shù)為0.53公斤/升,二氧化碳為0.60公斤/升。

4.3.4.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,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。

4.3.5.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,盛裝氫氣、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,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。

4.4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
4.4.1旋緊瓶帽,輕裝、輕卸,嚴禁拋、滑或碰擊。

4.4.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,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,頭部朝向一方,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。

4.4.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,防止保曬。

4.4.4車上禁止煙火。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。

4.4.5易燃品,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,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。

4.4.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,不得同車運輸。

4.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
4.5.1旋緊螺帽,放置整齊,留有通道,妥善固定,氣瓶臥放也應防止?jié)L動,頭部朝向一方,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。

4.5.2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引起燃燒,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,并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。

4.6對氣瓶附件的要求:

4.6.1瓶閥應有防護裝置,如氣瓶戴瓶帽,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。

4.6.2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。

4.7氣瓶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檢查。

4.7.1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,設備部門負責全面管理。

4.7.2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,使用、運輸、儲存、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(guī)定。

4.7.3本制度的貫徹執(zhí)行,由安全部負責監(jiān)督檢查。

4.7.4氣瓶發(fā)生爆炸,瓶閥飛出,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、中毒事故時,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(fā)的“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”的規(guī)定,及時報安全部、上級主管部門和當?shù)貏趧硬块T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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